南京工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管理,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,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注册、年检、更换等工作(主管部门为江苏省事业单位管理局)。
二、根据国务院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中编办等《关于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〉使用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在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方可使用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:
(一)开立银行帐户、贷款;
(二)申办税务登记、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;
(三)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、收费许可证,购领收据、发票;
(四)办理机动车船牌照、各类使用证、各类上岗证;
(五)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、撤消、年检学校企业有关执照;
(六)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;
(七)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;
(八)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;
(九)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;
(十)法律诉讼、公证事宜;
(十一)教职工因公、因私出国签证事宜;
(十二)申办海关事宜;
(十三)科研项目、成果、专利的申报、投标事宜;
(十四)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,要求事业单位提交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其他事宜。
三、相关单位(部门)和个人在办理上述事宜需使用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时,须办理申请使用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审批手续。
四、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只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复印件(需注明使用原因,加盖“南京工业大学”公章方为有效),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整理、归档。
五、校长办公室负责对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原件妥善保管,原则上不予外借。
六、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